規章制度
患者陪住制度
(一)陪住條件
1.病情危重且不在監護室監護的患者。
2.大手術后或復雜特殊手術后的患者。
3.精神分裂癥、抑郁癥等精神性障礙疾病的患者。
4.嚴重躁動、躁狂、精神癥狀等神經系統異常表現的患者。
5.有癲癇病史的患者。
6.語言交流障礙、失明、智能障礙的患者。
7.高齡患者(75歲以上)及6歲以下的兒童患者。
(二)陪住要求與規定
1.遵醫囑或護士長根據患者情況決定是否留家屬陪住。
2.主管醫生為患者開立留陪一人醫囑,并與責任護士共同告知患者及家屬陪住要求。
3.每位患者陪住只限一人,不得私自外出或更換陪住人員。
4.陪住人員要與醫護人員相互配合,并在醫護人員指導下共同照顧患者。
5.陪住人員不要擅自離開患者,要隨時上好床檔,不要隨意松解患者的保護性約束帶,避免發生意外事件。如需要離開患者時及時通知責任護士。
6.陪住人員要愛護醫院公物,損壞者照價賠償。保持病區清潔、安靜、整齊。不串病區聊天,不在病區內吸煙、洗澡、 洗衣服、隨地吐痰等。不得自帶躺椅和折疊床,不得上病床睡覺,不得在病區內使用各種電器。
7.如遇特殊時期,限制/禁止陪住,或遵守醫院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