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審查常見問題問答
第二部分 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
第二部分 臨床試驗的倫理審查
1.臨床試驗前為什么要進行倫理審查?
答:保護參加臨床試驗的受試者(健康志愿者/患者)在試驗期間的安全與權益。
二戰期間,德國納粹與日本侵略者利用集中營猶太人與戰俘進行慘無人道的人體試驗:燒傷&創傷實驗、饑餓試驗 – 觀察饑餓癥狀、細菌試驗 – 藥物對感染的作用、凍傷試驗等,以期獲得如何治療/預防這些疾患的方法。所以二戰結束后的《紐倫堡法典》(1946)提出受試者參加試驗必須是自愿的等保護受試者的基本原則;后來《赫爾辛基宣言》(1964)對進行人體試驗提供了具體操作指導,要求臨床試驗需要獨立的倫理委員會審查研究方案;以及受試者在簽署知情同意書前,試驗相關信息必需提供給受試者,包括預期的風險與不適,以及受試者可以隨時無原因退出試驗等,具體內容詳見本網站“相關政策法規”欄目。
1950~1960年期間歐美國家的孕婦服用沙利度胺緩解妊娠引起的嘔吐等不適,結果導致許多先天畸形的嬰兒出生(沙利度胺(Thalidomide)事件);1932-1971年在美國進行的Tuskegee梅毒研究,受試者選擇偏遠地區的貧困黑人,在1945年青霉素廣泛應用,受試者未被治療,目的是為了觀察梅毒的自然病程。直到1971年,華盛頓郵報記者揭露此事,試驗才被迫停止。
在此期間,還有幾例其他有損受試者利益的臨床試驗發生。這些事件提醒我們保護受試者/患者權益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不可掉以輕心。
2.哪個部門負責倫理審查?
答:根據藥監局頒發的《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規定,倫理委員會負責倫理審查。通常進行臨床試驗的醫院如三甲醫院等均設有倫理委員會,委員聘任有相關專業背景的專家、社區代表、律師、外單位人員。
我院倫理委員會委員包括有院外社會監督人士、醫學專業人士、女性代表、法律專業人員參加。同時,為了提高對研究方案科學性與倫理合理性的審查,最近2次改選時考慮了包括代表不同年齡段,不同性別與不同專業的人士。本屆委員醫藥專業人士比例有所增加,總數為29名。具體名單見本網站機構介紹欄目內。
3.什么是倫理委員會?
答:倫理委員會定義:由醫學專業人員、法律專家及非醫務人員組成的獨立組織,其職責為核查臨床試驗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為之提供公眾保證,確保受試者的安全、健康和權益受到保護。
該委員會的組成和一切活動不應受臨床試驗組織和實施者的干擾或影響。
4.倫理委員會的審查范圍有哪些?
答:藥物臨床試驗、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醫療新技術臨床試驗、臨床科研項目。
5.倫理審查包括哪些方式?
答:倫理審查方式包括會議審查、緊急會議審查、快速審查。
會議審查:倫理委員會召集不少于5人,并且達到委員會一半以上委員參加、符合法定到會人數要求的委員進行的倫理審查。
會議審查標準:初次提交倫理審查的藥物臨床試驗/醫療器械臨床試驗;醫療新技術臨床試驗申報;科研項目;復審與修改方案審查等。
召集緊急會議的標準:
–嚴重不良反應、非預期事件,可能影響研究風險/收益比;
–緊急事件(如推遲審查,可能給公共利益帶來不良影響等);
–危及生命問題及其他重大事件等。
快速審查:由2-3名倫理委員對研究項目進行的倫理審查形式。
快速審查標準:
–科研申報,風險小的科研項目,二類新技術申報;
–年度/定期跟蹤審查等符合快速審查條件的跟蹤審查;
–審查決定為“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的方案再次送審。
6.倫理審查的重點內容是什么?
答:研究的依據與設計:①有效性:研究設計(如目標病證、劑量、效應指標等)的依據是否充分,包括臨床經驗、文獻資料,必要時動物藥效學實驗結果的支持等;②安全性:研究設計的依據充分,必要時要有動物毒性實驗結果的支持等;③研究目的:明確,研究設計類型與原則合理。
風險與受益:①風險最小化措施,即研究方案是否采取相應的措施使風險最小化;②風險與受益比是否合理。
受試者的選擇:①受試者的選擇是否公平;②受試者的選擇是否具有代表性;③招募受試者過程是否避免脅迫和不正當的影響;④激勵與補償是否合理。
知情同意:①知情告知的信息符合“完全告知”的原則;②告知的語言和表達符合普通大眾的理解水平;③獲得并證明知情同意過程的描述符合“充分理解”、“自主選擇”的原則;④明確與試驗相關的費用承擔者
數據和安全監察計劃:必要時,研究有充分的數據和安全監察計劃,以保證受試者的安全
保密:研究有充分的保護受試者隱私,保證數據機密性的措施
如果研究涉及弱勢群體,對他們的附加保護:研究有相應的保護弱勢群體受試者的措施。
研究者的資格、經驗、時間,研究人員配備,儀器設備:①研究者經過GCP培訓,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參加臨床研究;②研究團隊能夠滿足承擔研究任務的需要,研究人員組成包括主要研究者,研究者,研究助理,研究護士,等。③儀器設備能夠滿足研究任務的需要。
7.患者如何判斷所接受治療是否為臨床試驗?
答:在開始試驗前,醫生(研究者)會根據患者病情與研究方案要求,判斷患者是否符合參加試驗的要求,如果符合,醫生會對患者介紹試驗的有關情況,如試驗過程,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現有的治療,與試驗有關的費用由誰來承擔,患者是否可以中途退出試驗等等。介紹完后請患者自己決定是否愿意參加試驗。
如果患者同意,需要簽署書面的“知情同意書”,該知情同意書一式3份,其中給患者保留一份。知情同意書內容包括研究介紹,試驗流程,可能的不良反應,現有的其他治療方式,參加試驗所產出的費用由誰承擔,如發生與試驗有關的不良事件治療的費用、隨訪交通費等與患者權益有關的內容。
8.為什么終止/暫停試驗也需要遞交倫理審查?
答:審查終止/暫停試驗后對受試者的保護措施是否恰當。
9.修正方案倫理審查主要包括哪些重點內容?
答:方案修正是否影響研究的風險與受益比;方案修正是否改變研究對受試者的受益;方案修正是否涉及弱勢群體;方案修正是否改變受試者參加研究的持續時間或花費;如果研究已經開始,方案修正是否對已經納入的受試者造成影響等。
10.審查決定的形式與含義是什么?
答:同意——同意遞交審查的研究項目開始臨床試驗
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需要對研究方案及其附屬文件作出較小修改,二次遞交進行快速審查;
作必要的修正后重審——需要就研究項目的重要問題做進一步答疑或修改或補充重要文件,二次遞交需要會議審查;
不同意——不同意審查的研究項目進行臨床試驗
終止/暫停已批準的試驗——要求開始臨床試驗的研究項目停止試驗。
11.研究開始后何種情況需要報告倫理委員會審查?
答:以下情況需要報告倫理委員會審查:
修改研究方案,包括修改知情同意書,研究者手冊更新,修改CRF表等;研究者手冊備案;
發生嚴重不良事件或非預期事件,倫理委員會經審查,如果沒有干預性措施,將不特別通知研究者;
年度或定期跟蹤審查,倫理委員會經審查,如果沒有干預性措施,將不特別通知研究者;
不依從/違反方案報告,倫理委員會經審查,如果沒有干預性措施,將不特別通知研究者;
提前中止/暫停研究,重新開始研究必須獲得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研究結題:需要提交結題報告,倫理委員會經審查,如果沒有干預性措施,將不特別通知研究者。
上述情況填寫相應的審查報告表,可從申辦者/研究者下載專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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